台北毒品律師:施用1、2級毒品的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的最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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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施用1、2級毒品的被告,應該什麼時候聲請戒癮治療呢?
依照本所律師的經驗,很多涉犯施用1、2毒品(例如: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等)的當事人在被警方查獲後,如果不想觀察勒戒,都會疑惑要在什麼時間點向檢察官表示希望能戒癮治療呢?
1.概念上的釐清:
首先,要跟網友們報告的是,這裡的「聲請」並非正確的用法喔!簡單來說,檢察官就施用第1、2級毒品的被告,職權上可以選擇裁定觀察勒戒的保安處分或戒癮治療的緩起訴。這裡我們用聲請2字,只是要方便網友們了解概念而已!
2.被查獲施用第1、2級毒品後,立即或儘速聲請戒癮治療:
為什麼我們要說「立即」或「儘速」聲請呢?
本所律師很常接到網友們有關「律師,我被抓到施用安非他命了?我需要聲請或請求戒癮治療嗎?」類似的電話,當本所律師進一步詢問「是什麼時候被抓到的呢?」,好一點的,可能剛被抓到沒多久(去警察局做筆錄),本所律師會儘快協助撰寫書狀,向檢察官表達希望能賜予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的意思。
可是如果隔太久會怎樣呢?我們來看看下面的說明。
檢察官就施用第1、2級毒品的初犯或五年後再犯的被告,檢察官職權上可以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檢察官須要開偵查庭嗎?不一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檢察官一定要開庭。也就是說,施用第1、2級毒品的被告,很可能會在「沒有向檢察官表達希望能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意思」前提下,檢察官就直接作出觀察勒戒的處分了。處分一旦下來,被告就只剩下抗告的機會了。
因此,我們建議如果被查獲施用1、2級毒品,應該要立即或儘速的找律師協助,向檢察官聲請或表達希望戒癮治療的意思喔。
3.為什麼要立即或儘速的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呢?你不說,檢察官怎麼知道你想要戒癮治療呢?
簡單的來說,既然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是檢察官的權限,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表達希望戒癮治療,檢察官怎麼會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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