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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毒品律師:施用1、2級毒品的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的最佳時間?

~免費諮詢專線:02 2321 2681、0919 635 333~

前言施用1、2級毒品的被告,應該什麼時候聲請戒癮治療呢?

依照本所律師的經驗,很多涉犯施用1、2毒品(例如: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等)的當事人在被警方查獲後,如果不想觀察勒戒,都會疑惑要在什麼時間點向檢察官表示希望能戒癮治療呢?

1.概念上的釐清:

首先,要跟網友們報告的是,這裡的「聲請」並非正確的用法喔!簡單來說,檢察官就施用第1、2級毒品的被告,職權上可以選擇裁定觀察勒戒的保安處分或戒癮治療的緩起訴。這裡我們用聲請2字,只是要方便網友們了解概念而已!

2.被查獲施用第1、2級毒品後,立即或儘速聲請戒癮治療:

為什麼我們要說「立即」或「儘速」聲請呢?

本所律師很常接到網友們有關「律師,我被抓到施用安非他命了?我需要聲請或請求戒癮治療嗎?」類似的電話,當本所律師進一步詢問「是什麼時候被抓到的呢?」,好一點的,可能剛被抓到沒多久(去警察局做筆錄),本所律師會儘快協助撰寫書狀,向檢察官表達希望能賜予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的意思。

可是如果隔太久會怎樣呢?我們來看看下面的說明。

檢察官就施用第1、2級毒品的初犯或五年後再犯的被告,檢察官職權上可以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檢察官須要開偵查庭嗎?不一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檢察官一定要開庭。也就是說,施用第1、2級毒品的被告,很可能會在「沒有向檢察官表達希望能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意思」前提下,檢察官就直接作出觀察勒戒的處分了。處分一旦下來,被告就只剩下抗告的機會了。

因此,我們建議如果被查獲施用1、2級毒品,應該要立即或儘速的找律師協助,向檢察官聲請或表達希望戒癮治療的意思喔

3.為什麼要立即或儘速的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呢?你不說,檢察官怎麼知道你想要戒癮治療呢?

簡單的來說,既然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是檢察官的權限,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表達希望戒癮治療,檢察官怎麼會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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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案例-毒品專家製圖

本案當事人遭員警釣魚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委任本所律師協助,成功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免於觀察勒戒。

 

案件編號: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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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主要是介紹持有毒品的法律處罰規定,以及提醒一些應注意的事項。

持有毒品的法律處罰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持有毒品,應爭取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是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一種處分,相對於起訴、判刑,應屬較有利當事人的結果,因此建議當事人若涉販持有毒品罪,可以考慮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參照)。

出於共同持有的意思,縱使毒品實際是由某一人占有、管領,另一人仍會構成持有毒品罪的共同正犯

  • 例如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共同出資向上游購買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後,毒品由甲男放置於汽車內,後甲乙開車出遊遭臨檢而查獲持有毒品,檢察官認甲男、乙女均為持有毒品的共同正犯而偵辦(由本所律師實際受委任案件改編)。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未經許可持有毒品罪之成立,所謂「持有」,並非必須親自對該毒品實行管領行為為必要,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有犯意之合致,而有其中一部分人對該毒品實行占有、管領行為者,仍應論以該未經許可持有毒品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判決參照)。

基於施用的目的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的部分,不另外論以持有毒品罪

  • 按刑法上所謂吸收,有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或指一罪因一般社會觀念,其犯罪性質可包括於他罪中,逕依該他罪論罪即可之吸收犯二種。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惟如施用毒品者,另基於其他原因而單純持有毒品,其單純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施用毒品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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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桃園專打毒品案件律師,成功爭取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例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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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常會遇到同意搜索的問題。被搜索人可能一下子被好幾個警察圍住、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拒絕,就只好同意警方的搜索。那麼一旦同意搜索,是不是將來在法院就不能抗辯是違法搜索、主張要排除搜索所取得之證據?其實不然的,不可諱言,同意搜索之後,要再主張不是自願性的同意,當然會有難度,然而仍然是有可能抗辯成功的。本所在官網有蒐錄一個判決,裡面有討論到同意搜索的「自願性同意」如何判斷的標準,網友們可以自行點擊、前往參閱。(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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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只有十天,所以當事人可以先聲明上訴,這樣時間會比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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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相關網站新收錄一篇有關刑事訴訟之「審判長誘導訊問證人時,怎麼辦?」的文章,供各位網友、律師同道參考。

【刑事訴訟】審判長誘導訊問證人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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