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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罪,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為成立要件。而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或隱瞞之不法手段,違反被害人之自由意志,使其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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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罪,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為成立要件。而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或隱瞞之不法手段,違反被害人之自由意志,使其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