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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第三、四級毒品刑度提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修正,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四級毒品之刑度

第 4 條(修正前)

第 4 條(修正後)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者認為第三、四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為嚇阻其製造、運輸、販賣之行為,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第四項之刑度。

 

二、新增對孕婦犯罪加重其刑之規定

第 9 條(修正前)

第 9 條(修正後)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立法者認為為防杜孕婦吸食毒品導致社會成本增加及嬰兒教輔困難,特針對以懷胎婦女為犯罪實行對象加重其刑之規定。

 

加重其刑之範圍包含:

1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孕婦施用毒品者,且未遂犯罰之(第6條)。

2引誘孕婦施用毒品者,且未遂犯罰之(第7條)。

3轉讓毒品給孕婦者,且未遂犯罰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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