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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因長時間與吸食者在同一間密閉房間,才吸到二手愷他命煙霧,導致檢驗呈陽性反應,我並無吸食愷他命,能否主張沒有施用毒品?」,這是本所律師最近接到的法律諮詢電話提問,本所律師覺得這樣的問題應有討論的實益,因此簡要探討如下喔。
1.相關實務函示怎麼說?
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99 年 7 月 13 日 FDA 管字第 0990038347 號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049 號刑事簡易判決,有關以燒烤方式施用毒品產生之二手煙蒸氣,間接對周遭鄰人生理代謝檢測之影響一情,意旨略以:「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煙毒或安非他命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業經法務部調查局 82 年 8 月 6 日(82)發技一字第 4153 號函示在案。」
按原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93 年 7 月 30 日管檢字第 0930007004 號函釋意旨:「主旨:貴院函詢同處一室之人,若其中一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其他未施用者之尿液經檢驗是否會呈嗎徘、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說明:二、……依常理判斷,若與吸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者同處一室,其吸入二手菸或蒸氣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且因個案而異,又縱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
2.簡要整理:
(1)我國實務多以上開函釋作為認定有無施用毒品之依據。
(2)以目前國內文獻的角度觀察,「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縱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
(3)上開函釋,並無明確說明推論依據。
3.對應施用毒品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重點:
以本所律師長年辦理毒品案件的經驗來說,很多施用毒品的人都會在訴訟上答辯主張「隔壁的吸毒,我只是吸到二手菸霧,才導致檢驗報告呈陽性反應,我沒有施用毒品」等語,類似這樣的主張,有沒有效果、會不會被認定為沒有施用毒品?無疑是多數被告的疑問。要從這個角度切入,企圖說服法院,被告們應該先去看看檢驗報告有關濃度的數據,是否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判定為陽性之閾值,如果超過太多,那麼是很難說服法院相信沒有施用毒品的喔!
4.附帶一提: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第1項
檢附下面的規定,供網友們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 100 ng/mL
以上。
(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500 ng/mL 。同時檢出MDMA 及 MDA 時,
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 500 ng/mL,但總
濃度在 500 ng/mL 以上者,亦判定為
MDMA 陽性。
(四)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500 ng/mL。
(五)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安非他命(MDEA):500 ng/mL 。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
(二)可待因:300 ng/mL 。
三、大麻代謝物(四氫大麻酚-9- 甲酸,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carboxylicacid):15 ng/mL。
四、古柯代謝物(苯甲醯基愛哥寧,Benzoylecgonine):150 ng/mL 。
五、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Ketamine):100 ng/mL 。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時,
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 100 ng/mL,但總濃度在 100 ng/mL
以上者,亦判定為愷他命陽性。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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