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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請律師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呢?戒癮治療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規定?
1.法律怎麼規定: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1項、第2項: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2)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第1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第253-2條第1項第6款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2.戒癮治療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條第1項第6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我國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的雙軌模式,因此檢察官是可以選擇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
而法律上的依據呢,由於施用第1、2級毒品的法定刑度,分別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上開的規定,是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因此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1項第6款的規定,裁定命被告為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的規定,是可以排除觀察勒戒的適用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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