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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供出毒品來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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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被告供出毒品上手,若與其所涉犯罪之毒品無關,性質上僅屬對該上手涉犯其他毒品犯罪所為之告發,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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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製毒者被查獲,供出購買製造毒品之原料來源,或技術、資金、場地及必要設備之提供者,或前階段製毒者之相關資料,進而查獲上述之他人,是否均能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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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查獲」,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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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查獲上游間,須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才可以主張減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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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涉及刑罰權範圍擴張、減縮事由,應視同構成刑罰權成立之基礎事實,屬於嚴格證明事項,所採之證據應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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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2
專辦毒品律師:被告否認販賣毒品,只承認涉犯其他罪名(例如持有等),但有供出毒品來源且查獲,結果法院判決認定是販賣毒品,此時還能主張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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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前者係就同法第二條所列舉之各類犯罪而為一般共同之規範者;後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係針對犯該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被告所為特別制定之減免其刑規定,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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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謂「查獲」之謂,除指查獲與被告共犯本案之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外,並兼及涉嫌供給被告毒品之一切直接、間接前手。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供應其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稱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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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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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後來偵查單位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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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其本案所販賣之毒品來源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並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須符合其行為之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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