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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案例事實本身是毒品案件的買家與賣家間,買家的證詞需要補強證據,這個判決可以適度的引用作為被告的答辯喔。(能不能用,請尊重自己聘任的律師專業意見)

這個案件,主要是在討論被告的警詢筆錄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記載,最後地方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毒品案件的被告警詢筆錄,時常會有類似的狀況,期許將來的某天,本所律師會有時間整理此類狀況給網友們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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