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北毒品案件律師:毒品案件的一罪一罰與集合犯
本事務所的台北所律師在與毒品案件的當事人開會時,常常會與他們討論刑法上的一罪一罰問題,有時候當事人也會問到譬如多次的販賣行為,可不可以包括的認定為同一次販賣,以一個刑法評價...
以下我們找了一個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判給大家做參考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要旨:
刑事法上集合犯之概念,乃指某些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所持續實行之同種類複次行為,依照社會通念,將之歸為一個行為,成為包括之一罪,給予一個刑法評價。就販賣毒品行為言,既查嚴、罪重,且不敢亦無法公然從事客觀上之犯罪目的,並非必須多次作為始克達成,於一般生活中,亦難認持續犯罪毒品乃屬常態,社會通念由難容許一再違犯,一向採取從嚴禁毒態度之立法者,更無將之特別歸類為包括一罪之設計原意;且同一法理,社會通念亦認不可能接續行為,不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刑事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077 號判決)
簡言之,原則上毒品案件還是一罪一罰,只有在例外的個案,才有可能會有集合犯概念的適用,給予一個刑法評價喔!
延伸連結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