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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依其修正理由之說明:所謂概括犯意,經常「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除仍符合接續犯之要件(例如在同一時地,接續施用二包以上毒品,於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自始即認為屬於接續犯)者外,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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