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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是否給予施用第1、2級毒品者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之職權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除了認為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判決)「所謂戒癮治療計畫,係法務部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刑事政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鑑於對若干施用毒品者,若僅施以徒刑不足以斷絕毒癮之規範本旨,乃由檢察機關與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合作,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毒品施用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惟是否給予上訴人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無誤外,並認為「被告並非當然享有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權利,被告縱提出該項聲請,亦僅在促請檢察官注意得否予以適用,檢察官並不受被告聲請之拘束。是檢察官就此裁量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或不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因此,依照目前的規定以及實務見解,是否給予施用第1、2級毒品者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之職權。
施用毒品者而遭查獲,想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機會,建議要用書狀的方式向檢察官表達。若有相關疑問或者想進一步委請本所律師協助,可來電02 2321 2681、0919 635 333,跟本所律師聯繫。
律師文章更新時間: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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