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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毒品案件偵查審判自白認罪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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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毒品案件的偵審自白減刑,如果偵查中,沒有給予自白認罪的機會,律師及當事人仍有主張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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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者,於犯罪被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法院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外,是否尚得依刑法第 62 條本文遞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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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購買毒品者不利於他方之供述,是否須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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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自白,是否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為限,方有減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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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自白認罪減輕其刑之規定,不以在檢、警、調之歷次詢問中,全部自白為必要,且不論其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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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中所謂「自白」係指行為人坦承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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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自白販賣毒品犯行減輕其刑之規定供出毒品來源者,自不能以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逕認同有販賣毒品之犯罪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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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2
【毒品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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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其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承認本案自己之犯罪事實而言。而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之犯罪事實,係指攸關犯罪同一性辨別之犯罪時間、地點、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等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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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之所謂自白,係指行為人對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犯罪之供述而言,而有無營利之主觀意圖,乃販賣毒品、轉讓毒品及為他人購買毒品以幫助施用等犯罪之主要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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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始得減輕其刑。至偵查階段,如偵查機關未行偵訊被告,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之情形,若未有正當事由未行訊問逕行起訴,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自難由被告逕受「未自白」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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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行為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時,法院按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將其有期徒刑減為二分之一以後,再依刑法第59條認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遞減其刑時,則其量刑自不應在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以上,始符減輕之意旨,否則自屬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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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又販賣毒品既遂罪,須行為人就價金之給付及標的物交付客觀二要件均坦承,始為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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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因此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之構成要件,例如於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若係籠統概括稱:有販賣毒品等語,難認有自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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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代買毒品」、「合購毒品」或「買賣毒品」在外觀上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縱被告坦承有上述外觀行為,未必即係自白販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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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之「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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