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律師引言:常常會有當事人、被告來電詢問(02 2321 2681、0919 635 333)有關毒品案件上訴三審的問題,我們簡單做了一些整理如下,供當事人或被告參考。

【刑事案件上訴三審應注意事項】

下方的連結,是連到本所建律法律事務所部落格的一些文章,這些文章討論刑事案件(包括毒品案件)上訴第三審的程序事項,例如上訴當事人資格、上訴期間、上訴三審需否委任律師等的討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三審案例】

◎台北毒品律師:刑事毒品案件上訴三審之參考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關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中有關自白的認定,如果員警或檢察官於偵查時,就某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或偵訊,就起訴該犯罪事實,會導致被告無法自白認罪,被告據以上訴三審而獲有利判決的案例。

◎台北毒品律師:刑事毒品案件上訴三審之參考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五號)

主要是就毒品案件共同正犯彼此間的自白,可否、在什麼樣前提下互相作為補強證據;原審判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不為採納,又未於判決理由內容說明何以不採納的原因,而認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背法令之處;有關沒收的部分,原審判決未釐清犯罪所得如何分受。

◎台北毒品律師:刑事毒品案件上訴三審之參考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四號)

主要是就原審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援引某篇通聯譯文,卻未見該譯文與犯罪事實有關聯性;原審援引的通聯譯文因為逾越通訊監察書核准實施通訊監察的期間而無證據能力,此部分認有證據與理由矛盾以及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arrow
arrow

    建律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