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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相關網站近日收錄了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這個判決於毒品案件有討論的實益,連結如下:

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偵查中應具結而未具結,縱使審判中經交互詰問,不必然代表先前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五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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