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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3
Mon
2016
20:07
一個重要的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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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近在本所的相關網站討論一個重要的刑事判決,雖然該案件殺人案件,但最高法院相關的討論是可以爰引到毒品案件的喔。
被告(或律師)未主動聲請傳喚證人,不代表捨棄詰問之權利,法院若就證人證詞欲作為判決依據,仍應自行傳喚到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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