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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是什麼呢?為什麼常常聽到施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的被告,檢察官會給予觀察勒戒的裁定呢?

一、觀察勒戒是一種保安處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觀察、勒戒的規定,是一種針對受處分人將來的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的保安處分,目的是為了斷絕施用毒品者的身隱及心引,並屬於一種強制規定喔。

二、觀察勒戒的法律規定

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依照上開規定,「初次施用第1、2級毒品」或「曾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檢察官因聲請法院裁定,另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喔。

三、觀察勒戒後: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

依照上開規定的第2項,我們可以理解如下

觀察勒戒後,沒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

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聲請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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