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已移轉到他網,http://jianlyulawquestion.blogspot.tw/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係以持有第三級毒品及販賣意圖為其構成要件,只要具有上開二要件,犯罪即已成立,尚難論以未遂罪責,且亦不以已著手販賣行為為必要。

 

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係以持有第三級毒品及販賣意圖為其構成要件,只要具有上開二條件,犯罪既已成立,尚難論以未遂罪責,且亦不以已著手販賣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76號判決參照)

 

相關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式使人施用毒品為成立要件,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等不法手段等,使其施用毒品。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施用毒品而持有與為販賣毒品而持有係不同犯罪型態,應不可以吸收犯為論。

延伸連結

  1. 建律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周五免費法律諮詢
  2. 律師陪訊專線:0919-635-333(找黃建霖律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建律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