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運輸販賣第三、四級毒品刑度提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修正,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四級毒品之刑度
第 4 條(修正前) |
第 4 條(修正後)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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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認為第三、四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為嚇阻其製造、運輸、販賣之行為,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第四項之刑度。
二、新增對孕婦犯罪加重其刑之規定
第 9 條(修正前) |
第 9 條(修正後) |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立法者認為為防杜孕婦吸食毒品導致社會成本增加及嬰兒教輔困難,特針對以懷胎婦女為犯罪實行對象加重其刑之規定。
其加重其刑之範圍包含:
1、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孕婦施用毒品者,且未遂犯罰之(第6條)。
2、引誘孕婦施用毒品者,且未遂犯罰之(第7條)。
3、轉讓毒品給孕婦者,且未遂犯罰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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